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5年度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人社發〔2015〕64號,以下簡稱省64號文)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從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按全省統一部署要求調整本市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已納入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已納入廣州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同時按本辦法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辦法
統一按省64號文規定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按照113元定額計發。
2.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規定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按本人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5%定比計算調整額。
(二)傾斜調整。
1.對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后未達到廣州市調整后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廣州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3200元/月)計發。
(三)離休人員調整。
企業離休人員參照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我市采取加發生活補貼方式,將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費拉平,經本次調整后,應按相關規定沖銷生活補貼。
四、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待遇銜接
根據省64號文的要求,為做好《關于解決省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22號)與《關于解決廣州市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倒掛問題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50號)的待遇銜接問題,在本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同時,自本通知印發次月起,調減地方保留津貼100元;地方保留津貼不足100元的,按實際數額調減,不再發放地方保留津貼。
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在本通知印發的一個月內發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