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會保障分局、社會保險定點醫藥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工作要點的通知》(粵府辦〔2014〕45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粵人社發〔2010〕286號)等文件要求,更好地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用藥需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執行社會保險藥品目錄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按照《轉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粵衛函〔2014〕1137號)有關要求,在《東莞市社會保險藥品目錄(2011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范圍內選擇部分非基本藥物(不含“支付”欄標注“■”的藥品),作為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補充用藥,并向市社會保障局申報備案后,符合條件的方可納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圍,社保基金按《藥品目錄》規定予以支付。
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選擇配備補充用藥應以治療高血壓病、糖尿病等心腦血管慢性疾病用藥為主,再逐步擴大至其他慢性病、常見病、多發病用藥,要嚴格控制選擇配備輔助用藥。
二、社會保險參保人住院及特定門診使用《關于調整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服務門診用藥范圍的通知》(東社保函〔2014〕163號)納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與《藥品目錄》重合的,按《藥品目錄》的規定執行;其他未重合的按照《藥品目錄》“支付”欄標注“■”的相關規定執行。
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應按《通知》要求,對參保人醫療服務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使用比例。此項工作將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年度醫療服務質量綜合評價內容。
三、只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因住院及特定門診使用《藥品目錄》中“支付”欄標注“■”的藥品時,個人先自付80%,其余由社保基金按規定支付。
四、各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合理配備基本藥物,確保參保人基本用藥需求;使用非基本藥物應嚴格把握藥品適應癥,為參保人提供治療必需、安全有效、價格適宜的藥品,切實減輕參保人用藥費用負擔,合理有效使用社保基金。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除以上意見外,其余仍按原規定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市社會保障局反映。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