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為深入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我市小型服務行業、季節性用工企業和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通知如下。
一、小型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餐飲、住宿、商店、超市、美容美發、洗浴、健身、娛樂、網吧、維修、藥店、家政服務等小型服務業單位均應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用人單位,采用“定員”的方式繳納工傷保險費。
定員,是根據實際從業人數、營業場地面積、納稅額、營業額等信息因素確定用人單位的參保人數,用人單位申報的人數不得低于根據經營面積核定的最低參保人數(見附件一)。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核定參保人數乘以繳費基數與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繳費基數以全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準數計算。
用人單位已按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不變。
(三)營業場地面積在8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相對穩定、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仍按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的方式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家政服務業的人數根據實際營業額、從業人數、納稅額等信息因素確定。
(五)用人單位首次繳費的,應當一次性繳納當年的工傷保險費。從下一自然年度起,用人單位應當于保險到期前及時辦理繳費手續,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工傷保險費。保險到期未及時續保的,工傷保險關系自行終止。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的,所有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相關參保政策,對全市服務行業參保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采取定期檢查和抽查的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服務行業參保工作進行監督。
為方便參保繳費,各區、縣(市)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具體負責轄區內用人單位的參保工作。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對用人單位的參保人數和繳費金額進行核定后,用人單位將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繳至各區、縣(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指定基金賬戶。
(七)用人單位參保職工實行動態實名管理。當人員在核定人數范圍內發生變化,可以不申報;人員超過核定人員總量的,須按實際人數申報繳費。
用人單位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或注銷的,應自變更或注銷后15日內到參保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用人單位的營業面積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核定最低參保人數。
用人單位注銷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不辦理退費手續。用人單位可將年度內的工傷保險權益轉讓給該營業場地的新用人單位。新用人單位在保險期限內,不需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營業地址變更的,需到原參保地和新參保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辦理工傷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后,用人單位在保險期限內不需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營場地的房產證或租房協議等能夠證明經營場地面積的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職工花名冊(含職工的身份證、戶口等個人信息資料及用工薪酬標準等)。
6、其它應當提交的資料。
(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救治,同時向參保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提出對職工身份進行確認的申請,由參保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站對職工身份進行確認。
(十)按定員繳費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涉及本人工資的,統一適用全市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工資基數取值標準。
二、季節性用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十一)年正常生產在6個月以內的各類季節性用工企業,均應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期限在一年之內),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仍按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的方式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三)季節性行業職工工傷保險費實行“定員定額”征收辦法。
“定員”是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生產經營狀況及用工情況,確定參保人數。
“定額”是指采用定額繳費方式,繳費標準根據一、二、三類行業,分別為10元/人·月,20元/人·月,30元/人·月,繳費標準可由市人社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適時調整。
(十四)為職工設定3個月和6個月兩個繳費周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時,可自主選定繳費周期,并一次性全額繳納保險周期內的工傷保險費,保險到期,工傷保險關系自行終止,無需辦理人員異動減少手續。需要續保的,則在保險到期前辦理下一個周期的繳費手續。
(十五)用人單位應在職工上崗前5個工作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工傷保險關系不轉移不變更。參保職工流動到新單位后,由新單位辦理參保繳費,原單位的工傷保險關系自動終止。
(十六)采用定額繳費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涉及本人工資的,統一適用全市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工資基數取值標準。
三、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十七)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企業均應按照本通知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所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十八)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與煤炭、安監、工會、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的溝通,將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安全生產的考核范圍。
(十九)煤礦企業以實際產量為繳費基數;實際產量低于采礦許可證的噸位數的,以采礦許可證噸位數為繳費基數。基準費額確定為每噸8元,按季度或半年征收。繳費標準可由市人社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適時調整。
(二十)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煤礦企業按動態實名制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據實報送人員名冊。用工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人員名單。
(二十一)職工中如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穩定勞動關系,并已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繳費方式不變。
四、其他規定
(二十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省、市相關配套政策執行。
(二十三)推進我市小型服務行業、季節性用工企業、煤礦企業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對維護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增強工傷保險在特定領域中的影響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社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聯系,積極協調配合,確保此項工作正常開展。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施行。